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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量:902  发布时间:2021-06-08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指定工作。

二、条件标准

(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与中国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在国家政权、制度文明、国家礼仪、农业手工业发展、商贸交流、社会组织、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城市与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2.与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突出反映近现代战争冲突与灾害应对、革命运动与政治体制变革、工商业发展、生活方式变迁、新思想新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发展、城市与建筑等方面的历史进程或杰出成就。

3.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程。突出反映中国共产党诞生、创建革命根据地、长征、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夺取人民解放战争胜利、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等方面的伟大历史贡献。

4.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发展历程。突出反映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与发展、工业体系建立、科技进步、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5.见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突出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经济特区建设发展、沿海开放城市发展、科技创新和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

6.突出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或见证多民族交流融合。

(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能够体现上述历史文化价值的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

1.体现特定历史时期的城市格局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存完好。历史文化街区不少于2片,每片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50米以上历史街巷不少于4条、历史建筑不少于10处。

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少于10处,保存状态良好,且能够体现城市历史文化核心价值。

三、工作要求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应满足以下工作要求:

(一)完成保护对象测绘建档、建库、挂牌工作。

1.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测绘,建立数字化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测绘成果、保存保护状况、修缮利用情况、产权变更情况、建设资料等。

2.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平台,平台包括各类保护对象的数字测绘成果和基础信息、保护修缮、产权变更、建设资料等数字档案。

3.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

4.依法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相关规划。

5.依法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二)完善保护管理规定。

1.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评估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展示利用策略建议,提出近期保护工作计划等。

2.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基础上,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相关保护管理办法并实施,明确保护目标、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利用和建设控制具体要求、各保护主体的权利责任、奖惩措施等。

(三)健全保护管理机制。

1.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机制,统筹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工作,审议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2.明确保护管理部门、职责分工,配备保护管理专门人员。

3.保障经费投入,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4.建立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

(四)其他要求。

近3年未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破坏保护对象等致使城市(县)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违法事件。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应对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开展本市(县)历史文化价值研究,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普查,积极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推动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公布工作。

2.评估阶段。完成准备工作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开展评估。收到评估申请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县)进行评估,出具是否符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的评估意见。

3.审查阶段。经评估符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的城市(县),在2年内达到本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二)指定程序。

对符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而没有申报的城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向该城市(县)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督促该城市(县)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接到申报建议1年后仍未申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向国务院提出直接确定该城市(县)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对提醒、约谈、督促后仍不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党组织或部门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本和附件。

(一)申报文本。

    1.申报城市(县)简介,包括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地方特色等。

2.条件标准符合情况。对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阐述城市(县)的历史文化价值、相应的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等情况。

3.保护管理工作情况。对照工作要求,阐述保护对象数字档案和管理平台建设、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地方保护法规制定、保护管理机制完善等情况。

4.重要图表,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各类保护对象清单,与保护清单相对应的保护对象空间分布图、保护规划相关重要图纸等。

(二)附件。

    1.佐证材料,包括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若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与不可移动文物、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文件等。

    2.其他影像资料,包括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视频宣传片、各类保护对象的照片,以及其他能够展现城市(县)历史文化价值特色的图片或电子幻灯片等。